(2017)鲁0302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袁会亮与袁会润、袁友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会亮,袁会润,袁友彪,袁晓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961号原告:袁会亮,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袁会润,男,约68岁,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袁友彪,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第三人:袁晓晓,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会亮与被告袁会润、袁友彪、第三人袁晓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会亮负担。审 判 员 司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阎子佳书 记 员 黄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