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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罗文彬与文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彬,文福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4民初904号 原告罗文彬,男,198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阳常辉,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福田,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邓红霞,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罗文彬诉被告文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文彬因被告文福田向其借款3万元未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文福田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文福田向原告借款3万元属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福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罗文彬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文福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伟雄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恋 校对责任人:谭伟雄 打印责任人:曹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