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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明加、刘雪梅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加,刘雪梅,四川省遂宁中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加,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梅(系上诉人陈明加之妻),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刚,遂宁市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遂宁中学校,住所地遂宁市育才西路96号。法定代表人:许玉权,校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明加、刘雪梅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遂宁中学校(以下简称遂宁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明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刚、上诉人刘雪梅,被上诉人四川省遂宁中学校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明加、刘雪梅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人民币426261.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当天下午陈尧并未返校,郭方涛委托班上学生到学校周边网吧等地对陈尧进行寻找”。上述事实认定错误,证人是本案责任人郭方涛的学生,作证前郭方涛很可能会引导学生作出对被上诉人有利的证言。2.适用法律不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按照法��规定:被上诉人对陈尧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被上诉人没有尽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陈尧失去联系后死亡,在这期间,被上诉人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找寻和施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适用法律让被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是适用法律不当。四川省遂宁中学校辩称,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针对的是在学校发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本案陈尧死亡不在学校发生并且陈尧是成年人,陈尧请假当天并未死亡,学校无侵权行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明加、刘雪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6261.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二原告对诉讼请求予以明确,主张找寻费50000元、误工费36335.52元、死亡赔偿金5241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710435.52元,要���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10435.52元的60%计426261.3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陈明加与刘雪梅系夫妻关系,于1991年6月13日生育一子陈尧,2011年,陈尧于被告遂宁中学高三﹒四班就读,系住校生,于同年4月23日因事向其班主任郭方涛请假1天,并书写请假条一张,承诺于当天下午返回学校,出校后一定注意安全,其责任自负。当天下午陈尧并未返校,郭方涛委托班上学生到学校周边网吧等地对陈尧进行寻找。5月4日,原告陈明加到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介福路派出所报警,该所在接(报)处警登记表中载明:“2011年4月24日下午,陈尧从家中(开善寺万金山)离开家后就一直未回家,也没有到学校上学,也没有跟家里联系了。陈尧QQ:27×××50。”(庭审中,双方均认为系2011年4月23日)。4月27日,该QQ号的空间中显示三条说说状态,分别为“��活好累,学习好烦,心都疲倦了”“童鞋们,你们好”“你们辛苦老”,在“你们辛苦老”的说说状态下,郭方涛与陈尧之姐在2011年5月留言,分别为“看到请回话,大家都在找你”“弟啊,你究竟去哪儿了?回来吧”此后对陈尧仍找寻未果。2011年5月11日,被告遂宁中学向遂宁市教育局报告陈尧逾期未归校一事。2015年12月15日,原告陈明加、刘雪梅申请对陈尧宣告死亡,2016年12月26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船山民特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陈尧死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明加、刘雪梅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二原告主张陈尧系离家归校再失踪,但对是否归校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二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结���陈尧失踪第四日仍在自己的QQ空间中发表说说的情况,足以表明陈尧虽不在校但仍处于健在的状态,陈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离家不归校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有足够的判断能力,被告遂宁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并非是对陈尧失踪后被宣告死亡的直接致害人,且其班主任郭方涛在陈尧未到校后在未联系到陈尧家人的情况下亦组织学生对陈尧进行多方寻找,已尽到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陈尧被宣告死亡,其死亡原因尚无定论,但其非在校内,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的死亡,均与被告遂宁中学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陈尧死亡的赔偿责任。综上,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26261.31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尧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回家午饭后未返校,学校派人找寻,已尽相应管理职责,陈尧被宣告死亡,但死亡并未发生在校园内,学校与陈尧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陈尧死亡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陈明加、刘雪梅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陈明加、刘雪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全利国审判员 文晏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杜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