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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尹利国与张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利国,张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利国,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张庆利,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尹利国与张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235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张庆利给付申请执行人尹利国民间借贷纠纷款129370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利国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庆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庆利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庆利的房屋一户,除被查封的房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93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841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