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甘0602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叶玉林与孙多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林,孙多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甘0602民初4665号原告:叶玉林,女,生于1958年4月1日,不识字,住凉州。被告:孙多虎,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凉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玉林与被告孙多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玉林和被告孙多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3月向原告丈夫孙良永借款80000元,孙良永于2017年10月11日因车祸身亡,原告叶玉林与孙良永的子女孙多平、孙多朋、孙洁三人已经声明放��对该80000元债权的继承。同年11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出具了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诿拒付,遂提起诉讼。孙多虎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对于原告陈述的诉讼标的26万元的数额无异议,但该款并非借款,是原告丈夫孙良永生前和被告孙多虎合作施工期间的工程款账目的结算。孙良永去世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向其出具书面手续,被告按照借条原告的要求出具了借条。经孙多虎向其与孙良永合作施工的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得知,应当由实际施工人孙多虎领取的工程款和保修金382427.96元,已经由孙良永领取。被告孙多虎给原告出具借条时并不知道孙良永已经领取了工程款和保修金382427.96元的事实。因此原告作为孙良永的合法继承人,应该依法对领取的工程款和保修金予以返还。当事人围绕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和录音U盘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向原告丈夫孙永良借款80000元的事实。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其诉讼的金额无异议,认为借条实际上是工程款的结算,并非借款。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其借条和工程款结算账目的区别和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借条中金额系双方之间工程款账目的结算,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于2017年3月向原告丈夫孙良永借款80000元,孙良永于2017年10月11日因车祸身亡,原告叶玉林与孙良永的子女孙多平、孙多朋、孙洁三人已经声明放弃对该80000元债权的继承。同年11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出具了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诿拒付,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孙多虎向原告丈夫和原告借款的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和录音通话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该借款系孙多虎和孙良永生前合作施工期间的工程款结算账目,但未向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借条中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可随时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也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孙多虎仍未履行偿还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偿还之责,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借条中未约定支付利息,故可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多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叶玉林借款2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孙多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