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巴新强与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新强,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965号原告:巴新强,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金和,天津洪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6号。法定代表人:高明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新强与被告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巴新强与被告天津市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另一劳动争议案件尚未审结,本案需要以该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等待另一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至今尚未审结,符合中止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