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义岩、韩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岩,韩明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166号申请人:刘义岩,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被申请人:韩明哲,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明哲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埠路191号303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