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现森与李金星、李建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现森,李金星,李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张现森,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李金星,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李建强,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四民初字第160号号即张现森申请执行李金星、李建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已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马富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