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1、应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应某某,张某2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5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被告人应某某,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被告人张某2,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宝山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应某某、张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应某某、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1、应某某、张某2在本市静安区阳曲路XXX号二楼被害人陈某经营的“恒通咖啡店”内唱歌。其间,张某1、应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1发生争执,遂向杨某1及前来劝架的陈某扔、砸玻璃杯、冷水壶等物。张某2本已离开现场,因听到争吵而返回,并将玻璃啤酒瓶敲碎后砸向杨某1、陈某,致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杨某1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1、应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二人到案初均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月27日,被告人张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三名被告人向两名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应某某、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杨某1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田某、杨2、姜某某、蔡某、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事项确认书》、《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害人陈某、杨某1签字确认的《谅解书》,被告人张某1、应某某、张某2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应某某、张某2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1、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三名被告人对两名被害人作出了赔偿,获得了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1、应某某、张某2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张某1、应某某、张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