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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伟,王蒙蒙,周建明,徐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法定代表人徐庆国。委托代理人:毛芝平,男,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周伟,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蒙蒙,女,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建明,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琴英,女,1974年8月6日出生,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伟、王蒙蒙、周建明、徐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782号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伟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5917.35元及相应利息,王蒙蒙、周建明、徐琴英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明、徐琴英出资的浙江虎王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于2015年破产,除外两人名下无商品房、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周伟、王蒙蒙名下无商品房、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伟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6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