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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行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茂芬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茂芬,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5行终18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罗茂芬,女,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大有正街*号。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幢*号。法定代表人严雪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盛富,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罗茂芬因诉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津区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6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茂芬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聚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就袁廉宽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一事的相关赔偿事宜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基于此,上诉人罗茂芬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茂芬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茂芬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茂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乐 巍审判员 应 禧审判员 周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