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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兴宝与李瑞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宝,李瑞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558号原告:胡兴宝,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瑞香,女,个体,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胡兴宝与被告李瑞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胡兴宝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兴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及邮寄费28.00元由胡兴宝负担,返还胡兴宝案件受理费250.00元及邮寄费84.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