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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常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常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209号原告曹某1,男,1947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曹某2,男,汉族,36岁,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常某,女,汉族,36岁,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曹某1诉被告曹某2、常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0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1撤回对被告曹某2、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永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