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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金柱、刘汉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柱,刘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柱,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刘汉臣,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青县刘金柱申请刘汉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青执字第3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金柱于2017-6-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青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