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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昆康、陈杰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昆康,陈杰章,罗欢庆,周颖珊,何鉴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昆康,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然,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杰章,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孟杰、郭洁,均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欢庆,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颖珊,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鉴波,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孟杰、郭洁,均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昆康、陈杰章因与被上诉人罗欢庆、周颖珊、何鉴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昆康和陈杰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7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日 红审 判 员 任 喜 跃代理审判员 欧阳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结 琼书 记 员 邵 丽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