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1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谢奎友、杨静、冷玉芳、谢泓宇与邢晓枫、海城市东圣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奎友,冷玉芳,杨静,谢泓宇,邢晓枫,海城市东圣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1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谢奎友,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城市马风镇,系农民。申请执行人:冷玉芳,女,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城市马风镇马风村,系农民。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城市马风镇楼房村,系农民。申请执行人:谢泓宇,男,201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市马风镇楼房村,系农民。被执行人:邢晓枫,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西区陶官街***栋,系无业。被执行人:海城市东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双栗村。法定代表人:王军,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士佩与被执行人邢晓枫、海城市东圣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鞍千大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邢晓枫应赔偿申请人谢奎友、冷玉芳、杨静、谢泓宇丧葬费23155元、死亡赔偿金189118.54元,合计212273.54元的50%即106136.77元;赔偿谢泓宇被扶养人生活费60851.50元的50%即30425.75元。。被执行人海城市东圣运输有限公司对邢晓枫前述两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谢奎友、冷玉芳、杨静、谢泓宇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整合,统一的数据库正在建立之中,尚不具备协助法院进行查询的条件。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4)鞍千大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孙 聪审判员 孙英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