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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纪培福与杨拥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培福,杨拥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937号原告纪培福,男,194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杨拥军,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培福诉被告杨拥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拥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培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后收取325元,由原告纪培福承担。审判员 刘 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