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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承友申请执行蒋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承友,蒋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146号申请执行人:赵承友,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执行人:蒋宇亮,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赵承友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12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宇亮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蒋宇亮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