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湖北晟嘉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湖北晟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379号原告:赵建国,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被告:湖北晟嘉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嘉鱼县官桥镇官桥村发展大道*号。法人代表:胡永忠。原告赵建国与被告湖北晟嘉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宏彪人民陪审员 陈世荣人民陪审员 廖洪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