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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湖北晟嘉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湖北晟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379号原告:赵建国,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鱼县。被告:湖北晟嘉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嘉鱼县官桥镇官桥村发展大道*号。法人代表:胡永忠。原告赵建国与被告湖北晟嘉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宏彪人民陪审员  陈世荣人民陪审员  廖洪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