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建佳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建佳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建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姚家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0574205。法定代表人周建庆。委托代理人程卫明,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姚家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399620083。法定代表人黄兆要。本院在执行杭州建佳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兆要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和法定代表人黄兆要下落进行调查,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222号案对被执行人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已评估拍卖,所得款全部用于分配劳动工资;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用于支付法院费用,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黄兆要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较多,总标的约20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1483934.2元及水电费137921.14元、利息损失180000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017元、执行费20419元;现已执行到案件受理费21017元、执行费2041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6月15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要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建佳纺织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