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健国、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健国,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国,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生,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男,汉族,1974年2月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李健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8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健国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虽然本案是被上诉人要求还本付息,但究竟是借款争议还是还款争议,在案件审理前是不确定的,不能简单狭义的认为上诉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本案应交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并未在借条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出借方,出借方陈勇所在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陈勇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辖区,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