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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峰与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利华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利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2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峰,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利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利华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根,村委主任。 再审申请人陈峰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利华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3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飞明 代理审判员  王 玥 代理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颖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