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容与滕松民间借贷纠纷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恢70号邓容、滕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容与被执行人滕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8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20元及执行费60元。被执行人滕松至今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