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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伟、胡言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伟,胡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财保25号申请人陈伟,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被申请人胡言清,女,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申请人陈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言清的财产在3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陈伟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枝江市白洋集镇的自有住房(产权证号为:枝江市房权证白洋镇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胡言清的财产在3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查封申请人陈伟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枝江市白洋集镇的自有住房(产权证号为:枝江市房权证白洋镇字第××号,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陈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冬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