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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舟、赵炳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舟,赵炳全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特21号申请人:陈舟,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赵炳全,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舟、申请人赵炳全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舟、申请人赵炳全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7)蚌山民调第023号调解协议,协议如下:赵炳全于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陈舟借款人民币本金贰佰万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6月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舟、申请人赵炳全于2017年5月18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蚌山民调第023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心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