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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才宗与刘树和、赖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才宗,刘树和,赖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887号原告:刘才宗,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荣县新桥镇。被告:刘树和,男,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荣县旭阳镇。被告:赖玉英,女,汉族,1977年10月31日出生,住荣县旭阳镇。原告刘才宗与被告刘树和、赖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刘才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才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计1527元,由原告刘才宗负担。审判员  段培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扬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