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衣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791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衣某,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栖霞市。2009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3年7月29日被假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衣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衣某与张某(另案处理)结伙,在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成才路交汇处大润发广场西北角,趁人不备,采用撬别车锁的手段,窃取温某停放在此的红色力帆牌机动三轮车一辆,价值4500元。后车辆被张某骑走。案发后,被告人衣某退赔温某现金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温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其同案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衣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衣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坦白认罪,已退赔被害人部分财产损失,对其还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害人温某的其余财产损失1500元由被告人衣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雪峰审 判 员 于晓娜人民陪审员 王福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守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