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兴农、临沂市水产供销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农,临沂市水产供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朱兴农,男,汉族。被执行人临沂市水产供销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825037-X,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6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刚,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兴农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水产供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鲁13民终4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兴农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兴农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3593.4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依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鲁13民终44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张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洪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