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华芳与王登峰、马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华芳,王登峰,马荣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96号原告:贾华芳,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王登峰,男,汉族,现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马荣平,男,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原告贾华芳与被告王登峰、马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