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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华芳与王登峰、马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华芳,王登峰,马荣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96号原告:贾华芳,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王登峰,男,汉族,现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马荣平,男,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原告贾华芳与被告王登峰、马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