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陆金祥、汤永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金祥,汤永昌,绍兴县翔帆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陆金祥,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汤永昌,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绍兴县翔帆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协兴村。法定代表人汤永昌。原告陆金祥与被告汤永昌、绍兴县翔帆针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内容确定一、被告汤永昌归还原告陆金祥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原告陆金祥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5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县翔帆针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陆金祥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3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