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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蒋华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3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华贵,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小学文化,住玉林市玉州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6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传唤,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华贵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华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蒋华贵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中路国际购物中心,趁谢某不注意,盗走了谢某放在柜台上的一台苹果7型土豪金32G手机,后将该机以3300元卖给林坤成。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缴获该手机退还失主。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4664元。另查明,被告人蒋华贵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2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6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华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谢某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蒋华贵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华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华贵的罪名成立。蒋华贵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按法定标准1500元的百分之五十计算。蒋��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蒋华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蒋华贵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蒋华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华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没收被告人蒋华贵的违法所得三千三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冬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