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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兴余、黄遵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余,黄遵江,罗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203号申请执行人何兴余,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黄遵江,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罗克琴,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何兴余与被执行人黄遵江、罗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兴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26执220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