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兴余、黄遵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余,黄遵江,罗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203号申请执行人何兴余,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黄遵江,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罗克琴,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何兴余与被执行人黄遵江、罗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兴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26执220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