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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金昌市融鼎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金昌市融鼎担保有限公司,甘肃鑫康利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琪,张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3执25号之一被执行人: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昌荣里东北角昌荣新城2幢一单元1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萍,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昌市融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宝星里天瑞花园综合楼102室。法定代表人:范琪,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鑫康利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昌泰里上海路恒昌花园1号综合楼20-21号。法定代表人:赵寿元,总经理。被执行人:范琪,女,199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金昌市融鼎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金昌市金川区金水里23栋2单元7号。被执行人:张建萍,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金昌市金川区金水里23栋2单元7号。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金昌市融鼎担保有限公司、甘肃鑫康利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琪、张建萍应交纳(2016)甘0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案件受理费46744元、申请执行费601.16元(总计47345.16元)。经查,被执行人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金昌市融鼎担保有限公司、甘肃鑫康利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范琪、张建萍申请我院正在执行的(2016)甘03执16号案件中被全部查封并正在处置。本案执行标的将在该案执行款中优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