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王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王少波,何雪梅,郦赛宇,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武阳东路69号1-5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72359851286X0。法定代表人梁波。被执行人王少波,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何雪梅,女,1984年1月3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郦赛宇,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林伟,男,1969年3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少波、何雪梅、郦赛宇、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0028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于2017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少波、何雪梅、郦赛宇、林伟支付执行款63687.4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少波、何雪梅、郦赛宇、林伟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1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郭六一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