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匡建新、李艳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匡建新,李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02号申请人:匡建新,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朱筱帆,均系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艳林,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匡建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艳林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百步亭花园怡康苑212栋2单元6层1室房屋(房屋建筑面积216.85平方米)。担保人谌茜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澳门路(房屋建筑面积90.6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和担保人江明辉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元和里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5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匡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艳林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百步亭花园怡康苑212栋2单元6层1室房屋(房屋建筑面积216.85平方米);二、查封担保人谌茜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澳门路房屋(房屋建筑面积90.6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江明辉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元和里(房屋建筑面积15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坤附:财产信息:房产两套1、产权人:王继业、龚杰;坐落:硚口区利济北路80号财源大厦主楼14层8室;不动产权证:鄂(2017)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025255号;证书编号:D42002094401。2、房屋合同备案买受人:龚杰;坐落:观澜国际三期11栋/单元4层1号房;合同备案号(编号):阳130175975;房屋建筑面积:129.73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