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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朱爱华与余呈松、叶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华,余呈松,叶丽萍,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朱爱华。被执行人:余呈松。被执行人:叶丽萍。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东城门路155号滨河花园2号楼4单元。法定代表人:余呈松,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朱爱华与余呈松、叶丽萍、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25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爱华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余呈松、叶丽萍、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申报其财产。2017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余呈松、叶丽萍、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2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余呈松、叶丽萍、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行业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其账户均无余额。2017年3月14日扣留被执行人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费结算账户中的电费收入3077088.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余呈松、叶丽萍、房县白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朱爱华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朱爱华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5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