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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与中山市横栏镇联达五金灯饰配件加工厂、中山市古镇博轩五金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中山市横栏镇联达五金灯饰配件加工厂,中山市古镇博轩五金配件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13号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经营者:许冬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金,男,汉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系上述门市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联达五金灯饰配件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投资人:侯明礼。被告:中山市古镇博轩五金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经营者:陈舜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联达五金灯饰配件加工厂、中山市古镇博轩五金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4××××.4,名称:吊灯(MAO2529C-0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262.9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金达莱照明门市部负担。审 判 长  官 健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薛桂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建辉书 记 员  黄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