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戴马官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戴马官生,俞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72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升峰,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戴马官生,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俞小红,女,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戴马官生、俞小红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即(2016)闽0821行审82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1335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