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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谭龙法与石啟銮、袁俊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龙法,石啟銮,袁俊友,袁夫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4598号原告:谭龙法,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召中,邳州市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啟銮,女,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袁俊友,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袁夫琛,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龙法与石啟銮、袁俊友、袁夫琛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龙法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龙法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谭龙法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龙法负担。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