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1050号原告刘某某,现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李某,男,住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苏新义审 判 员 陈相胜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