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春亮与被执行人雷喜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亮,雷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228号申请人魏春亮,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21日。被执行人雷喜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1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17)甘082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喜英退还申请人魏春亮婚姻中介费1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案件受理费114元。但被执行人雷喜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北门支行的存款14414元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