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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7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爱尚汽车美容服务部与被告刘虎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爱尚汽车美容服务部,刘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7370号原告长沙市芙蓉区爱尚汽车美容服务部。经营者雷伟强。被告刘虎。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爱尚汽车美容服务部与被告刘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芙蓉区爱尚汽车美容服务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爱尚汽车美容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爱尚汽车美容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刘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爱尚汽车美容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蒋成柳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韩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