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解艳生与唐孝梅、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艳生,唐孝梅,丁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525号原告:解艳生,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委托代理人:李爱霞,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孝梅,女,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丁海,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艳生诉被告唐孝梅、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艳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孝梅、丁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201元,由原告解艳生承担。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