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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4民催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弄*号**********层。负责人:徐晖,该行行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承兑汇票持有的票号:×××、票面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人青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持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被背书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浙江团结进出口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上海铭鑫钻石珠宝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负担。审判长 喇 玮审判员 刘 云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世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