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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政豪诉被申请人席大军、刘顺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政豪,席大军,刘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保185号申请人:姚政豪,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住广西灵山县。被申请人:席大军,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刘顺龙,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姚政豪与被申请人席大军、刘顺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顺龙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西路10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号)。申请人姚政豪同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金额54586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6月6日零时起至2018年6月5日24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顺龙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沿江西路102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为××号,房屋价值以54586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冯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照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