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彭廷夫与重庆吉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省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廷夫,重庆吉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聂家祥,易从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987号原告:彭廷夫,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道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吉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南街14栋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6523627P。法定代表人:刘俊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臣(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积涛,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123XD。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翔(该公司祝驻丰都龙城华府项目部负责人),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宗英,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家祥,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宗英,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从阳,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宗英,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廷夫与被告重庆吉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聂家祥、易从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廷夫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廷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廷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34元,减半收取7867元,由原告彭廷夫负担。审 判 长 代孝国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人民陪审员 周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姝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