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邓志庭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渔村故事皮具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庭,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渔村故事皮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邓志庭,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渔村故事皮具厂,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六横社二巷。经营者:刘健国。申请执行人邓志庭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渔村故事皮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6)11-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渔村故事皮具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400元及工资差额2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花都××××村查找被执行人,但无果。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经营者刘健国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无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承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