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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刚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张波,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张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其下落,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修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