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冷某甲、冷某乙与冯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甲,冷某乙,冯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989号原告:冷某甲。原告:冷某乙。被告:冯某。原告冷某甲、冷某乙与被告冯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冷某甲、冷某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甲、冷某乙起诉后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甲、冷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冷某甲、冷某乙负担。审判员 杨汉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乐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