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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冷某甲、冷某乙与冯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甲,冷某乙,冯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989号原告:冷某甲。原告:冷某乙。被告:冯某。原告冷某甲、冷某乙与被告冯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冷某甲、冷某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甲、冷某乙起诉后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甲、冷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冷某甲、冷某乙负担。审判员  杨汉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乐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