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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11刑初7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欣,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汉族,大专文化。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郊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张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欣醉酒后驾驶晋DXXX**小型轿车沿长北漳泽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与前方同向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李某、景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2016年10月14日经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酒精鉴定,李欣血液乙醇含量为:151.2mg/100ml。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欣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要求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欣醉酒驾驶晋DXXX**小型轿车沿长北漳泽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王某以及电动三轮车上乘坐人李某、景某受伤,两车辆受损。2016年10月14日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酒精鉴定:李欣血液乙醇含量为151.2mg/100ml。经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李欣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李某、景某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他人进行现场报警,被告人李欣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经调解,李欣分别与被害人王某、李某、景某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共计150000元,并取得三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长治市公安局交警五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长治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定中心检字第7586号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欣的供述、公安机关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归案证明,可以证明李欣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成立条件,故依法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欣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欣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构成安全隐患,依法可以对李欣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欣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牛志华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许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洁 来源:百度“”